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复评工作十分关键,它影响着评定结果的公正准确性。市医保局制定了《关于改进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复评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的是广泛听取社会看法,提高决策水平。下面将具体分析这份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调整复评组织主体
原先由医保管理机构安排委托这些机构建立失能评估专业人士团队进行复审,现在改为通过公开招标选出的失能评估单位来负责。这种改变可以让评估工作更加专业和有竞争。例如在部分城市,类似的改变让评估效率显著提高。评估单位需要分别设立评估人员和评估专家团队,而且评估人员不能同时担任评估专家,以此来确保评估的公平。
明确复评参与人员
评审过程至少需要两位专业人员进行,这样能保证评估更加精确。初次参与评估的失能判定单位和判定人员必须退出,以免个人主观看法干扰复审的结论。比如在具体评估时,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出现评估者因为先前的固有看法,造成复审的结论产生误差。这些严谨的要求,能让复审过程更加公平合理。
加强复评结论管理
评估机构需要设立复审意见共同审查制度,若复审意见与初次评估意见差距达到三级,必须召集评估专家进行集体审议。同时要搞好与相关初次评估单位的配合,确保复审意见准确、公平、中立。复审意见书需盖本机构印章并准时送交,且复审意见为最终决定,不再进行公开。这些办法使复审意见的运作更加标准化。
评定结论有效期规定
评定结果若经复核确认,其作用期限为两年以内。评定结果若未获复核通过,自评定结果公布之后待遇即行终止。万一病情出现转变须再次评定,可在评定结果生效之后第六个月再次提出申请。这项制度既顾及了参保者的实际状况,也确保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得到恰当利用。
复评费用承担规则
当再次审核的结论和初次审核的结论相同,那么全部再次审核的费用需要由参加保险的人自己承担。如果再次审核的结论和初次审核的结论不同,那么异议的再次审核费用以及状态的再次审核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来承担。这样的规定确定了费用的承担者,防止了关于费用的纠纷。
加强复评工作考核
医保管理机构要求受托机构强化对评估机构复核环节的监管力度,需将复核准确度、复核响应速度、服务规范化程度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受托机构每月应将支付给评估机构的复核报酬的九成拨付,剩余一成留存为考核保证金。此外,各相关部门必须建立顺畅的信息交流机制,妥善处理民众申诉并维护社会安定。评估组织应当强化对参与评估的人员和评估专员的廉洁引导,同时注重开展常规的业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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